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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违约被索赔300万元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李蔼媚)近年来,网络直播行业高速发展,但引发的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近日,温岭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主播直播时长不足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判决主播张某向经纪公司支付违约金30万元。

2021年2月,温岭某传媒公司与主播张某签订《演艺经纪合同》,约定张某为其独家直播4年,需保证每月直播180小时、26天,公司支付合作费40万元。若违约,张某需返还40万元合作费并支付300万元违约金。

签约前期直播收益显著,但自2023年6月起张某多次停播,直播时长远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时长和天数,2024年4月,张某彻底停播。

后传媒公司将张某诉至温岭市人民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合作费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00万元。

庭审中,该公司主张投入了大量资源包括投流、刷礼物等来包装张某,其停播行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公司预期收益落空。

张某辩称合同条款显失公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其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履约。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同经双方签字确认,关键条款已加粗提示,不属无效格式条款。

张某长期停播构成根本违约,但违约金应综合实际损失、履约情况调整。由于张某已经直播两年多,合同已部分履行,且张某并非恶意违约,传媒公司亦未充分证明实际损失,最终判决张某返还合作费17.5万元,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官表示,由于直播行业的时效性和商业性,主播的稳定直播对于经纪公司获取收益和商业运营至关重要,所以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往往约定较高的违约金,签约主播一旦违约可能面临着高额赔偿。

进入诉讼后,在违约主播抗辩违约金过高的情况下,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对违约金金额是否合理进行审查,综合考虑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及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公司前期对网络主播发展的投入、公司的预期收入、网络主播在合作期内从公司获得的实际收益等因素,根据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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