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最严格的生态空间管控制度,规范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近日,我市出台《徐州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要求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确保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优先地位
《细则》中所称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是指《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批准的属于徐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名录、范围,其中包括生态空间保护区域数量68块,生态空间保护区域面积2377.43平方公里,生态空间保护区域面积占国土面积比例为20.21%。
为了做好保护与修复,《细则》明确了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划定、优化调整、新增项目占用和勘界定标等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负责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并联合其他主管部门共同严守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划定后,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作为重要基础,确立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在国土空间开发的优先地位。
《细则》用严格的制度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的保护和修复保驾护航:要从生态系统整体性和流域系统性出发,制定实施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系统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优先保护良好生态系统和重要物种栖息地,建立和完善生态廊道,提高生态系统完整性和连通性;
要分区分类开展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修复工作,采取封禁等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辅以人工修复;
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地区,应当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修复示范、生态文明建设示范等,不得将资金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开展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保护科学研究工作,实施受损生态系统和受污染区域的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工程,不断提升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和生物多样性水平。
建立“发现—移交—整改—销号”机制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细则》要求,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工作。利用卫星遥感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监督核查工作,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违法违规开发建设活动,侵占、破坏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土地,盗伐林木,猎捕采伐、破坏珍稀濒危和受保护物种等行为进行全面监控,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并依法依规处理。建立生态破坏问题“发现—移交—整改—销号”工作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完成整改任务的问题进行核定。
党中央把建设生态文明上升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也成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细则》中明确,各县(市、区)每年2月底前对上年度工作开展自评。市政府将评估考核结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和高质量发展考核体系,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重要参考,并作为财政部门下达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的重要依据。
“加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是民生所盼。《细则》为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监督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布局、控管结合、统筹协调、动态优化的原则进行管控,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自然资源有序开发和产业合理布局提供重要支撑。”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细则》的实施,将确保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重要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