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面,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解决住房问题,根据住建部和省住建厅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24年4月7日印发了《宁波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在宁波全市范围内实施。
《办法》规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年满16周岁以上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市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港澳台人员和拥有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属于上述灵活就业人员范畴的,可参照本管理办法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缴存使用协议,按照协议约定内容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办法》指出,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5%-12%)×2。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由个人申报确定。缴存基数下限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上限不高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可自主变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可通过委托银行划扣或自行送缴等方式,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连续欠缴3个月,且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停缴,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封存。
灵活就业人员到单位就业,或单位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应办理个人账户的变更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单位缴存职工,可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停止缴存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封存6个月后,可以办理销户提取。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计入个人账户之日起,参照国家规定的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利率计息。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依法扣除。
《办法》提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条件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
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可贷额度=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日缴存账户余额×倍数,其中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身份转换的,缴存月份可以合并计算。
与单位缴存职工不同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还贷能力测算,按照月还款额不超过灵活就业人员及其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前六个月的月平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60%测算。其中,主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为单位缴存职工的,还款能力测算按其各自规定分别计算再予以合并。
值得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应按月归还贷款本息。如连续两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且催收后不予配合的,公积金中心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逾期不还的借款人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将按规定上报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