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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出台措施提升住宅品质

日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镇江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若干措施》。通过出台16条通则性措施,制定适用于低开发强度产品、高层立体生态产品的差别化措施,全面提升住宅品质,更好满足居民改善性住房需求。

新政策明确,分区分类引导住宅品质改善提升。选取城市郊区不具备公共交通条件但景观、区位等条件较好的区域,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历史城区等,允许建设容积率小于1.0的住宅产品。在中心城区范围内,选取交通较便利、配套设施较齐全、环境较优的地块,建设容积率1.2-1.6的多层和高层住宅。在已出让但未建设的存量高强度开发地块,鼓励、支持和引导“立体生态住宅产品”,将庭院、花园与现代高层建筑相结合,实现建筑与生态景观相生共融,提升居住小区品质。

新政策提出了支持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16条通则性措施。

优化建筑形态管控方面,沿城市主、次干道或位于重要节点应采用公建化立面形式,限定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高层建筑面宽,住宅小区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应尽量平齐统一等。

优化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计算规则方面,在建筑底层设计的风雨连廊及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开敞空间使用的架空层,住宅小区简易门卫室、建筑出入口开敞式门廊、车库坡道顶棚及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市政配套设施,其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指标;主体结构外设置、顶盖距底板超过两层(含两层)、上方无网格梁等构件的开敞阳台视为露台,每户住宅设置的一处不大于3平方米的空调外机搁板,结构层高小于2.2米的坡屋顶下方空间或其他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房产面积及容积率指标;紧邻城市主干道的沿街住宅封闭式设计的临街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容积率指标及房产面积。

优化住宅户型、层高及停车配建标准方面,多、高层住宅层高不宜大于3.6米且不宜小于3米;低层住宅底层层高可适当提高至4.2米;鼓励住宅小区机动车停车位按照1.0辆/100㎡或1.5辆/户标准配置;除2%访客车位外,不再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位等。

住宅品质改善提升的差别化适用措施主要包括:在满足小区绿地率不小于30%的条件下,允许4层及以下的低开发强度住宅设置室外庭院,庭院绿化面积不计入小区公共绿化面积和绿地率。高层可设置外挑层高不小于两个自然层通高的植树平台或奇偶层错层设置的空中花园(露台);允许建设入户花园,满足一定指标的入户花园不计入阳台面积。

新政策适用范围为镇江市区,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可参照执行。新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记者 方良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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