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网讯(记者 朱婉菁 实习生 卞画) 崇尚英雄才会产生英雄,争做英雄才能英雄辈出。8月1日,记者从我市召开的1+X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了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见义勇为称号评选表彰工作,我市出台《宿迁市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近年来,我市见义勇为事业蓬勃发展,见义勇为群体和个人层出不穷,涌现出张森等50名省级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先进个人,16人被评为烈士。《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激励更多人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办法》适用于宿迁市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所称“见义勇为称号”,是指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见义勇为模范”和“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称号评定工作实行即时表彰与集中表彰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评定工作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申报程序上,由县(区)公安机关提交申请,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推荐。市公安局根据评审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最终评定。
《办法》规定,见义勇为称号每3年集中评定一次,每届评定见义勇为称号总名额不超过30名,其中,市“见义勇为模范”不超过10名,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不超过20名,同时评选表彰宿迁市见义勇为工作先进单位5个、先进工作者5名。
《办法》明确了评定标准与奖励措施,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重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代价较大,或者避免、挽回损失较大,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见义勇为人员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时存在较大风险,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付出一定代价,及时避免或者挽回一定数额的损失,在本市有较大影响的,授予或者追授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
《办法》明确,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3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6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模范”称号的人员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的个人,奖励人民币2万元;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群体”称号的群体,奖励人民币4万元。
《办法》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