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经营和药品使用质量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科学研究、检验检测、慈善捐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有特殊购药需求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后,可以到指定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药品经营企业购买药品。供货单位应当索取购药单位有关资质材料并做好销售记录,存档备查。
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规定相关要求,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的通知》、探索建立特殊购药需求报告机制,为企业规范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提供依据。
为确保报告机制执行有力、落地见效,市市场监管局坚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对有特殊购药需求的某生物医药临床服务企业,第一时间深入调研新规实施后企业遇到的困难,“面对面”回应企业诉求,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双方就特殊购药的报告内容、报告流程、使用管理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企业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企业的基本情况、购药需求、运营管理和问题困难,市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室负责同志针对《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关于做好特殊购药需求报告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进行细致解读,并对企业遇到的困难给予意见建议,指导企业精准开展报告工作,规范药品使用质量管理活动。
下一步,市市场监管局将针对企业特殊购药需求,持续优化服务工作机制,积极为企业答疑解惑,着力解决企业报告中遇到的痛点、难点问题,全力推动苏州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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