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院史馆里,有一件镇馆之宝文件。签署时间是1980年1月28日。它不仅是镇江司法进程的重要证明,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标志性资料,见证了中国司法发展的变革路。它是最高人民法院签发给当时镇江地区中级法院的第一号执行死刑命令。
“36年间,法官的形象在变,但司法为民的立场不变;庭审的方式在变,但定纷止争的目的不变;审判的思路在变,但公平正义的追求不变。”近日,退休法官戴小南说。1979年,戴小南进入法院工作,直到2015年退休。他与镇江中院一道见证了司法的变革。
戴小南告诉记者,他在法院工作的30多年正是中国司法不断发展完善变革的重要时期,他亲眼见证了司法变革的许多重要节点,其中陈列在中院院史馆的第一号执行死刑命令就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1980年1月1日正式开始施行。根据这部法律的第144条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份死刑命令就是这部法律实施之后签发的第一号执行死刑命令。它显示着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逐渐完善。
“我认为院史馆里的展品,反映荣誉的仅仅是一部分,更重要的是要能真实反映历史、展现司法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这才更有启迪和反思的意义。”戴小南表示,当时他作为镇江中院院史馆的筹备人员之一提出了这一建议并被采纳。戴小南在镇江中院刑庭、执行局等多个部门工作过。他说,公正审判不仅仅是不能办错案,也意味着不能滥用职权。
1990年,一起盗窃案件的卷宗摆在了戴小南的案头。宜兴籍男子吴某因急于筹措资金还债,雇佣帮手盗窃名贵紫砂茶壶。经专家鉴定评估,几把茶壶价值共计4万余元,其中一把名壶价值就达3万元。按照当时的法律,盗窃财物价值达2万元即可被判处死刑,且吴某有前科,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在当时是顺理成章的。
戴小南是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他认为,在市场因素的作用下,茶壶被赋予一定的价值,但这样的犯罪行为相较于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犯罪,该案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弱,且吴某等人当时也并不清楚茶壶的实际价值。最终,合议庭采纳了戴小南的意见,对吴某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取消了盗窃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也印证我们当时判的这个案件思路是正确的,是与法治文明、法治进步一致的。”戴小南表示,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进步,量刑也更加规范化、准确化、精细化。
戴小南说,不论岁月如何更替、时代如何变迁,法治前进的步伐永远不会停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永远是所有法院人的航向标。(通讯员 常文金 记者 沈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