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工作的通知》。此次最大的变化是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从“业主可增购1个车位(库)”改为“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
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内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应当公开;业主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不得拒绝。住宅小区车位(库)不得向非业主出售;非住宅项目除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将车位(库)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开发企业应按车位配置比例要求向购房人销售车位。开发企业应在销售现场公示车位(库)规划配置和销售实时情况。开发项目专有产权车位(库)买卖合同中应注明购房人购买该项目房屋的具体房号。
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以项目或组团批准的规划总平图为准),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开发企业应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报送车位(库)增购方案,并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1个月,同时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官网进行公告。公示期满仍未售出的,业主可根据需要增购车位(库)。
非住宅开发项目或组团在竣工交付3个月后,尚有车位(库)未售的,在首先满足本建筑区划内业主需求的情况下,开发企业将未售车位(库)情况在项目出入口、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1个月后,可整体转让配建车位(库),受让方应为从事车位(库)运营管理的企业,且必须遵守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对象等相关规定。
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同时解除所退房源对应的车位(库)买卖合同。购房人购买的专有产权的车位(库),经不动产登记后可依法通过出售、赠与等方式进行转让,受让人应为本项目业主。
开发企业依法清算注销,依据清算决定未售车位(库)登记在股东或关联公司名下的,股东或关联公司应按规定向业主租售车位(库),不得向业主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车位(库)。对不符合本通知规定要求销售的车位(库),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物权登记。
“修订主要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以下简称开发项目)车位(库)销售管理,满足车位(库)购置业主对车位(库)的合理需求,使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库)得到公平、合理地配置和使用。”合肥市房产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余佼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