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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管理措施今起在浦东正式施行 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

  记者 杜晨薇

  公平竞争审查是优化营商环境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也是国内外各类资本和经营主体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日前,浦东新区依托中央赋予的立法权,在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结合浦东实际,细化完善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强化制度的刚性约束,出台了全国首部公平竞争审查管理措施——《浦东新区深化公平竞争审查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5月31日,浦东举行《若干规定》实施宣布会,对该部管理措施进行了详细解读。

  审查主体和对象“全覆盖”

  记者了解到,我国于2016年推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政府部门在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评估相关政策措施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从源头上防止阻碍和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

  浦东此次出台《若干规定》,明确了公平竞争审查主体和审查对象“全覆盖”,即全区政府工作部门、管理局(管委会)、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凡是制定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的,均需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并将公平竞争审查作为制定政策措施的必经程序。具体来说,各单位在出台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政企合作、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之前,都必须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确保不存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同时要求各单位明确负责机构和审查程序,鼓励设置公平竞争审查专职岗位,规范自我审查行为,未经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不得出台。

  自我审查和集中会审“双保险”

  在要求各政策制定机关强化自我审查的同时,《若干规定》优化了集中会审程序,并自我加压拓展了会审范围,要求属于会审范围内的政策措施,应当在自我审查后提交区市场监管局会审。会审范围从现行的两类扩展为五类:一是拟以区政府或者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二是经区政府同意拟以部门名义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政策措施;四是适用特别审查程序的政策措施;五是区市场监管局认为需要会审的其他政策措施。通过扩大会审范围,竞争主管机构不断强化对政策措施制定的监督和事中防范。会审发现违规情形的,起草单位予以修改调整。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管捍东表示,作为重要的外部监督手段,拓展会审范围、优化会审程序,是浦东新区自我加压、自我鞭策的举措。“区市场监管局将认真履行会审职责,为培育国际竞争新优势,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审查重点事项防范“常见病”

  《若干规定》还聚焦当前市场反映突出的问题,设置专门条款明确重点防范和审查的事项,确保各政策制定机关在自我审查时有据可依。例如,《若干规定》规定,政策措施中不得对市场退出做不合理限制、对参与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做不合理限制、没有依据限定法人资格、设置名录库限定供应商范围、将经营者缴纳税款与安排财政支出相挂钩等,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各类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营造良好环境。此外,区市场监管局已连续多年发布公平竞争审查案例汇编,收集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和行政垄断典型案例,积极指导公平竞争审查业务人员更准确地把握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强化规则意识,让浦东各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树立起公平竞争审查意识,更好激发市场活力。

  浦东新区副区长吕雪城表示,《若干规定》的出台是浦东在公平竞争政策实施上的又一创新举措,进一步强化了竞争政策的基础地位,将为浦东推进制度型开放、深化引领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注入新动能。下一步,浦东新区将持续推进《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清单的更新优化,加强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信息数据的互联共享,有力推动管理措施的落地,有效维护市场竞争,积极服务和融入全国统一大市场,切实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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