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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交一审

慈善是城市文明的标志,是促进社会善治、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力量。昨天下午,《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到会作说明。

据了解,现行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对规范我市慈善活动、促进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现行条例在互联网募捐的规范、异地合作公开募捐的监管、慈善信托的发展、社区慈善和应急慈善等方面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和引导。同时,一些慈善事业工作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需要通过条例修订予以固化提升。

条例修订草案共三十二条,主要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慈善组织和财产、慈善募捐和捐赠、慈善促进措施、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

为了补齐我市慈善事业发展中存在的短板,条例修订草案对慈善信托作了规定,支持以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和知识产权等方式设立慈善信托;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开展慈善服务;明确政府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时,应当建立协调机制,为慈善组织、志愿者开展募捐和救助提供服务;对社区慈善作了规定,支持城乡社区通过培育社区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基金和慈善信托、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等形式推动社区慈善发展。

同时,条例修订草案就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加强异地公开募捐合作监督、建立慈善行业监督员队伍、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等作出规定,推动慈善活动全覆盖、全链条的监督管理。

此外,条例修订草案还对慈善组织对外发布的信息与备案信息不一致、采购物资和服务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公允价格造成慈善财产损失的情形,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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