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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转手“割韭菜”?新店不理旧账?江苏法院通报多起预付式消费“陷阱”

  交汇点讯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作为一种新型消费模式发展迅速,给广大消费者带来方便和实惠。但办卡有风险,预付需谨慎。14日,南京、无锡、淮安等多地法院密集发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中,涉及多起预付式消费纠纷,涉及通过频繁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霸王条款等问题。

  商家不得利用“换主人”逃废债务

  孙某通过预付充值成为美发店(个体工商户,原经营者李某)的“超级会员”,双方约定预付额度内消费项目不限且有多重优惠。后美发店发生转让并变更经营者为周某。孙某继续消费时,被告知升级项目需另外收费。孙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未消费预付款项。

  法院认为,孙某办理的“超级会员”预付卡并未限制使用范围,美发店要求升级项目额外付费显属违约,孙某有权解除合同。李某对其经营期间形成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周某自愿加入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判令解除合同,李某、周某对案涉未消费预付款承担连带退款责任。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时,应当提前通知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妥善处理尚未使用的预付卡金额,不得利用变更经营者逃废债务。该案判决两任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向消费市场发出遏制“新店不理旧账”、防范“职业闭店人”的强烈信号,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经营、促进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多次转手“割韭菜”?法院判决:“前任+现任”一起赔

  2023年7月,无锡市新吴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陆续接到消费者投诉,反映A美容美发机构突然关闭门店停止经营。经查,该机构第一任经营者王某自2017年3月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后,对外开展美容美发服务经营活动,其间发展了大批预付卡会员充值消费。2023年5月中旬,王某与第二任经营者陈某、邵某签订协议,将A店经营权及店内会员未兑付的预付卡服务债务全部转让给陈某、邵某。后陈某、邵某继续开展经营并继续发展预付卡会员。2023年7月中旬,陈某、邵某又与第三任经营者徐某签订转让协议,将经营权及店内债务转让给徐某。徐某继续对外发展预付卡会员,在收取部分会员预付款后将店内相关设施拆除并停止经营。因三任经营者拒绝退还40余名消费者充值的共计20多万元费用,消费者向法院提起集体诉讼。

  新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任经营者在转让店铺时均未告知消费者债务转移事宜,《转让协议》中关于由受让方承担经营期间所有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外部消费者,故三任经营者仍应承担各自经营期间的退款责任。同时根据三任经营者之间内部签订的《转让协议》约定,第二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门店转让前未消费完毕的消费者继续提供服务,该约定构成债务加入。故第二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任经营者需对第一任及第二任经营者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预付式消费领域,经营者变更引发的债务承担问题直接关系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三任经营者通过内部协议转移预付卡债务,但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其内部债务转让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消费者。后续经营者在明知存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仍通过签订《转让协议》承诺继续提供服务,该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需对前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系无锡首例消保委支持公益诉讼案,也是法院在群体性涉民生纠纷中适用代表人诉讼机制的典型案件。该案法院最终判决消费者胜诉,一方面有助于帮助弱势消费者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极大程度地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另一方面对于打击预付式消费领域中经营者闭店跑路的违法行为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利于激活消费公益诉讼立法,推动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良性发展。

  该案例提示消费者,办理预付卡时要注意留存凭证、关注经营主体变更情况;同时警示经营者,市场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债务清算,任何试图通过“协议转让”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规制。

  商家闭店变更消费场所,预付费消费者要求退款获支持

  魏某经营一家美容美发店,推出活动“充值多少到账多少、充值越多享受折扣越大”,吸引广大顾客进店充值。消费者钟某某家住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附近,被魏某推出的活动吸引到店办理会员并多次进行充值。

  后该美容美发店停业,钟某某会员账号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经营者魏某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店铺继续消费,但另一店铺距离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较远。钟某某以另一店铺离其居住地较远、消费不便为由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金额,魏某予以拒绝。

  审理法院认为:魏某为钟某某提供美容美发服务,钟某某支付服务费,双方之间形成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现魏某经营的店铺已停业关闭,钟某某无法继续在原店铺处接受服务,魏某虽告知钟某某可继续在另一店铺进行消费,但钟某某不同意变更服务地点且地点较远,魏某的行为属于提供服务地点发生重大变更,影响了钟某某消费的便利,魏某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钟某某要求退还充值卡剩余未消费金额5692元的请求,依法应当予以支持。

  预付卡消费中,消费者预付的资金通常用于未来的服务或商品购买,如教育培训、美容美发、洗车、洗衣、健身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本案中,魏某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闭店,其虽告知钟某某可至另一家门店消费,但是另一家门店距离原店址较远,给钟某某造成消费不便,影响消费体验和最初充值消费便利的初心。故魏某作为经营者应负有将预付款中未消费部分返还给消费者的义务。

  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 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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