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消息(记者 李晓艳)记者昨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201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20元两档。
其中,金华市区、兰溪市、东阳市、义乌市、永康市、浦江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2元。武义县、磐安县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1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
据了解,最低工资制度是以法律形式干预工资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制度,也是政府调节经济活动、保障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用人单位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此前,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070元、184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0元、18元两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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