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加强能源消费总量管理,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近日,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共同研究制定了《宿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充分体现了“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和要求。在“放”的方面,《实施细则》明确,市、县区(功能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但年电力消费量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区(功能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且不得委托。
在“管”的方面,根据省级实施办法要求,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同时,为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实施细则》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高耗能高排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且不得委托,项目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开展节能审查。
在“服”的方面,为进一步缩短办事时限,打造我市高效服务的良好营商环境,《实施细则》明确,申请材料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3日(省级实施办法为5天)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