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

首页>地方频道>合肥>要闻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对城市饮用水的水质、供水服务保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3月6日,记者从合肥市司法局获悉,《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已公布。4月3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市供水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结算水表,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周期进行检定或更换,周期届满或经检定不合格的,应当予以更换。

用户对结算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向城市供水单位提出校验申请,城市供水单位自收到申请十日内,提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验。根据国家规定标准,校验合格的,由用户承担校验费用;校验不合格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承担校验费用,负责更换水表,并退还多收取的水费。

市政、园林、环卫、高耗水企业等用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供水水源,具备非常规水源使用条件的,应当采用再生水、雨水等非常规水源。今后,合肥市还将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实行分质供水。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取水;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或者将居民生活用水改作其他用水;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拆除、伪造、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擅自安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违反规定动用市政及其他公共消火栓取水等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平均用水时间计算。

《合肥市城市供水条例》于2016年12月1日施行。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居民生活对城市饮用水的水质、供水服务保障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

合肥市司法局表示,修改《条例》可以更好地保障城市水质的安全性、稳定性和供水服务的高效性,以适应城市发展和群众生产生活对用水的需求。

4月3日之前,公众可通过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 也可以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hfsfjlfc@163.com。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45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