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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

   近日,我局围绕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特困供养服务机构规范化管理的通知》精神,会同市民政局出台《舟山市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我市公共服务均等、普惠、一体化,进一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规范化、管理制度化水平。 

一是以推进特困人员县域集中供养为切入点,提升特困供养机构规范化水平。《办法》严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聚焦脱贫攻坚、聚焦特殊群体、聚焦群众关切”的重要指示精神,强化政府兜底保障职责,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全省率先推行特困人员县域集中供养试点,进一步提升特困供养机构服务规范化水平,确保社会保障兜底人群与全市共富同步,促进全面小康。

二是以统一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为落脚点,实现集中供养标准一体化统筹。《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照料护理费、疾病治疗费及其他费用的支出情况。一是基本生活费按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50%确定。二是照料护理费根据失能情况,按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的80%、40%、20%、10%确定。三是疾病治疗费及其他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规定支付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医疗费用;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用经临时救助、保险支付、慈善帮扶等仍有不足的,可从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中予以支持,陪护费用可从照料护理费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县(区)统筹保障。

三是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资金管理为着力点,促进民生保障资金集约化使用。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费和照料护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执行,按月统一发放到供养服务机构账户。完善供养资金发放机制,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按照供养救助政策和供养服务的必要支出,合理确定政府购买特困供养服务的成本。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管理、分账核算,按规定列报相应支出科目。供养服务机构应严格按规定使用集中供养资金,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特困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加强对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落实情况的绩效管理,对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服务保障以及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等实施监督,对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及时查处,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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