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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建立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

  记者从亳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了解到,亳州市近日印发了《亳州市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管理制度(暂行)》(以下简称《制度》),明确要对全市范围内采矿权已经灭失、现状为废弃、今后不再进行采矿活动且明确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各类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施规范管理,确保修复治理成效。

  《制度》明确,废弃矿山生态修复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因地制宜采用自然恢复、辅助再生、生态重建、综合利用等方式进行修复。县级人民政府是废弃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要将废弃矿山生态修复与乡村振兴、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等有机结合起来。要积极构建“谁修复、谁受益”的生态保护修复市场机制,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废弃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畅通社会资本参与和获益渠道。

  《制度》强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辖区内废弃矿山的区位、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生态环境状况、利用潜力等进行全面核查,经审核确认后,纳入全省废弃矿山生态修复数据库。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数据库中的废弃矿山分类建立项目库,适合自然恢复且无安全隐患的废弃矿山,纳入自然恢复项目库;具备区位、资源优势,可实现市场化综合利用的废弃矿山,纳入市场化项目库;拟申请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的废弃矿山经省级审查同意后,纳入中央及省级财政资金补助项目库。

  《制度》明确,矿山修复前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矿山修复方案及治理工程规划设计,并报有批准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矿山生态修复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的实施主体为项目法人。相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职尽责,对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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