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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立法促进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日前,淮北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淮北市城镇排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11月17日经安徽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淮北市于2018年启动城区雨污分流工程,于2023年5月底完成整体工程验收工作。为确保工程完工后的运营效果,解决部门职责不够清晰、设施维护保护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该市通过立法进一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排水设施安全有效运行。

  根据《条例》,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对排水设施进行维护,保证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对排水设施进行日常巡查,每年汛期之前进行全面检修,确保设施安全运行;定期清淤,保持排水管道畅通;排水设施发生积水、泵站故障、管道破裂的,应当及时抢修,并在现场设置明显标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巡查发现的雨污混接现象应当溯源排查,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同时,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排涝巡查检查制度。在汛前对城镇排水设施全面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责成有关单位限期处理,并加强城镇广场、下穿立交桥、地下设施、老旧居住区等重要区域和易涝区域治理,配备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在汛期应当加强对易涝点巡查、值守,发现险情时,立即采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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