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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被征收人可凭房票自行购房安置

  8月26日上午,蚌埠市住建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蚌埠市市辖区推行房屋征收房票安置的实施意见(试行)》进行解读。据悉,该政策将于9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后,被征收人持房屋征收部门出具带有金额的房票,可在蚌埠市市辖区范围内自行选购房屋(含新建商品房、政府存量房和二手房),并由各区征收部门按照房票金额为被征收人支付费用。

  《房票安置意见》以现行征收补偿政策为基础,以被征收人自愿选择为前提,以政府奖补方式为引导,鼓励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方式实现自行购房安置。该意见只适用于蚌埠市市辖区,在房屋征收项目性质上,既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也适用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在时间上只适用于今后新启动的房屋征收项目,对以前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但未落实安置房建设的征收项目,经辖区政府制订房票安置方案后,被征收人也可申请转办房票安置。

  房票金额方面,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房票总金额即为货币化补偿补助总金额,具体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金、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次搬迁费、6个月临时安置费或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搬迁奖励费等;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房票总金额包括安置房货币化金额、安置面积以外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款、装修及附属物补偿费、1次搬迁费、6个月过渡费或停业停产损失补助、搬迁奖励费等。被征收人取得房票后2年内,在蚌埠市市辖区持房票购买房屋的,由房票签发单位给予一次性房票安置奖励。

  为方便群众使用房票,《意见》规定,被征收人持房票所购房屋可以为住宅,也可以为非住宅;可以购买一手房,也可以购买二手房;可以以本人名义购房,也可以以其配偶、直系亲属的名义购房。被征收人持房票以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列明的被征收人(含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员)名义购买房屋的,所购房屋价值中不超出房票总额部分免交契税。购房后结余部分或未购房屋的,均可向房票出具单位申请领取货币。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被征收人制订了房票购房公积金贷款的便捷措施;一手房的房屋出售人可为申请商业贷款购房的被征收人临时周转首付款。市住建局建立了“蚌埠房票安置房源信息网”,形成网上房产超市,方便房票安置群众自行选购一手房源。

  “房票安置意见的实施,让被征收人在原房屋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的基础上,又多了一种可供选择的补偿方式。”市住建局副局长潘冰表示,推行房票政策旨在缩短临时过渡周期,消除安置户型误差矛盾,给居民带来实实在在便利。同时,可提升新建小区品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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