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管局等六部门下发通知,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该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限为三年,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
事前防范新政化解工程风险
长期以来,业主方不规范履行合同行为是导致工程款拖欠和工人工资拖欠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法律规定承包方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属于“事后性救济”,及时性不足,亟需推出一项事前防范的规制措施,即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用于规范业主履约行为。
工程款支付担保是转移、分担、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的重要措施,实施后对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哪些项目属于须开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呢?根据要求,自通知印发之日起,新开工领取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施工许可证登记日期为准。此外,停工项目复工后,如需重新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在复工后3个月内按本通知要求办理工程款担保,已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的,保证期限应做相应调整。
在全市房建市政领域,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证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第三方担保等。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施工合同总价款的8%~10%,担保期限截至工程竣工结算款(除质量保证金以外)结清之日,工程款未支付完毕但担保到期的,应办理延期手续。
如何进行担保理赔?一旦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或工资款的,施工单位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取得的款项应优先拨付至工资专户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建立全市统一平台动态监测
下一步,合肥将建立全市统一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信息化管理平台,对建筑工程领域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开立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开立异常情况立即调查核实。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相关人士介绍,通过创新举措,主管部门采用信息化手段将建设单位是否出具工程款支付担保纳入市场行为检查范围,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工程款支付担保、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对发现的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问题,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并记录不良信用信息。
与此同时,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过程管理要求,实行担保费率差别化制度。对于资信良好的建设单位适当降低承保费率和担保条件,提升营商服务环境。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