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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立新 《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全票通过

  原标题:《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获全票通过

  江苏生态环保有了统领性综合法规

  3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6月5日环境日当天施行。至此,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有了具有统领性的综合法规。

  废旧立新,条例名称多“生态”二字

  生态环境立法一直是全省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江苏先后制定修订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噪声、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等污染防治方面的单行法规。此前,我省于1993年制定《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后因与国家相继制定修改的环保领域法律法规不一致、与生态环境保护新形势不相符,于2018年被废止。其后,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缺少一部统领性综合法规。

  制定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不仅是省人大常委会重要立法项目,也是列入省委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的重大立法事项,条例制定工作受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动构建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以美丽江苏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制定新条例十分必要。

  这次通过的条例,名称较被废止的《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多了“生态”二字。“这两个字的增加,并不是简单的名称变化。”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表示,从党中央决策部署看,从“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创立,到“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的民生关切,再到“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要求,“生态”都是重大命题。从人民群众的需求看,人民群众不仅需要蓝天、碧水、净土,还需要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各类生态系统、赏心悦目的自然生态、富民增收的生态产业,“生态”与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息息相关。从江苏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实践看,在经济保持稳步发展的同时,全省不断强化高水平保护,着力打造绿色低碳发展高地,生态环境质量稳步好转,“生态”愈发成为江苏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

  “因此,‘生态’的内容在刚刚通过的条例中占有相当的比例。”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设有“生态保护修复”专章,建立生态保护修复标准规范、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调查评估等系列制度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碳汇交易,全链条加强生态保护、生态修复、生态补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工作,“条例的这些规定将有力推动我省生态保护修复迈入法治化轨道。”

  对污染防治实践进行制度设计

  近年来,江苏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在全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中连续多年获评优秀。但作为经济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省份,江苏庞大的经济总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污染防治压力。

  “根据有关统计,江苏单位国土面积污染负荷远超全国平均水平,在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的同时,连续多年取得国家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优秀结果殊为不易。但成绩突出不等于没有问题,诸如生态环境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全省污水收集处置、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收集处置、生态监测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还不能满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立法针对我省污染防治攻坚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

  针对环评、监测、运维、治理等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行为,条例予以严厉禁止,规定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过增加检查频次等手段,重点加强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不良记录机构的监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公开信用评价结果,推动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依法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严惩弄虚作假行为。严惩具体表现为“双罚”制——既罚机构,又罚个人,综合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等处罚手段进行严厉打击。

  针对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不足问题,条例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大投入,组织建设污水集中收集处理及配套管网、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环境风险防控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

  针对生态环境应急能力不足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及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应急保障、应急准备、响应处置等能力建设,保障环境应急工作正常开展;新设排污单位及时整改消除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义务,对未整改消除隐患的给予相应罚款处罚,压紧压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立法体现“江苏”辨识度

  此次立法系统总结江苏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成功经验,将其上升、固化为地方性法规,具有鲜明的江苏印记。

  监督管理吸取有关经验,加强了源头管控的制度设计。条例要求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规定省和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定期评估调整,并作为开发建设、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为经济发展建设“划边界、定框子、明要求”,从源头上防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

  为了强化生态保护修复,条例规定要通过推进生态安全缓冲区建设,进一步降低污染负荷;通过建立自然生态保护修复行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自然生态空间和其他生态空间内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的禁止和限制行为,防止以修复之名行破坏之实。

  在加强污染防治上,条例鼓励和支持设区市、县级政府通过多元化方式投资配建供经营主体共享使用的环境保护公共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稳定达标排放。此次立法建立完善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排污总量指标储备管理制度。记者注意到,基于我省服务保障重大优质项目落地的成功实践,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不足部分,可以通过排污权交易或从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中取得。

  为进一步加强大江大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长江、淮河、太湖等流域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强化湖库富营养化治理;建立完善环境健康风险识别、调查、监测、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等制度体系,前瞻性加强新污染物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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