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不同不起诉类型案件的审查重点,选编印发了5件典型案例作为第二批行刑反向衔接典型案例,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汪某涉嫌诈骗罪相对不起诉行刑反向衔接案入选。
汪某于 2022年9月向钟某借款共计人民币 3000元。同年9月26日,汪某谎称通过银行卡向钟某转款了10500元用于偿还借款,其中500元是利息,并要求钟某向其返还多转的7000元。
为获取钟某信任,汪某还将两张分别显示5500元、5000元(延迟转账)的银行卡转账截图发送给钟某,钟某遂向汪某支付宝转账共计人民币7000元。后钟某发现汪某的还款一直未到账便询问汪某,汪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于同年10月删除钟某微信。
2023年5月10日,公安机关以汪某违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蜀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汪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且全部退赔,依照刑法规定可以免除刑罚处罚,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23年7月25日对汪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同时,刑事检察部门认为应当对被不起诉人汪某予以行政处罚,移送该院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办理。审查核实后,行政检察部门通过审查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围绕汪某的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行政处罚必要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查,认为该案在案证据足以证实汪某实施诈骗违法行为,已达到行政处罚证明标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汪某诈骗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蜀山区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对汪某予以行政处罚,并跟踪督促。2023年12月11日,公安机关对汪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刑反向衔接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发检察意见,依法移送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制度。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王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