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省金融办下发通知规范民间借贷 江苏省严厉打击暴力催收行为
记者10月17日从江苏省金融办获悉,为了规范江苏省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江苏省政府要求,结合上级文件精神,江苏省金融办近日下发《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鼓励开展借贷合同公证登记试点
据业内人士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过度活跃,部分单位和个人已跨过法律法规界限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甚至与黑恶势力共生蔓延,涉嫌敲诈勒索、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省金融办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系统化思维,强化协同配合,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重要工作内容,并与扫黑除恶、打击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认真抓好相关工作。
根据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综合运用人民调解、律师调解、仲裁、督促程序等便捷高效的手段,多元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等社会矛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共同探索发挥民间借贷公证的审查证明作用和强制执行效力,规范民间借贷行为,鼓励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登记试点,保障民间借贷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加强审判业务指导,提升审判质效,建立完善诉调对接机制,细化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庭审调解等具体措施,加大涉诉纠纷调解力度。
严厉打击暴力催收行为
针对高利转贷、校园贷、现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省金融办要求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托部门行政执法和处置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等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严厉打击民间借贷行为中涉及的非法金融机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办。
各级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性质认定和行政执法工作。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驻苏中央金融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民间借贷中涉及的违法行为。
对于高利贷、套路贷、裸条贷等带来的暴力催收的行为,江苏省各级公安机关要将其作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点领域,坚决铲除“讨债公司”“收车队”“地下出警队”等黑恶势力。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构成犯罪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进行调查处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贷款中介等机构将被重点监管
“贷款中介”“借贷咨询”这是很多民间借贷公司的对外称谓,以后这类称谓的公司将被重点监管。记者从省金融办了解到,各级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将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含有“贷款中介”“借贷咨询”等字样的企业,纳入投融资中介机构商事注册登记会商范围,对从事民间借贷咨询等业务的中介机构依法加强登记事项、公示信息、广告行为等监管。各级金融办要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风险专项排查,重点排查非持牌或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但名称中含有“小贷公司”“贷款公司”“投资公司”等字样、实质经营放贷业务的机构,凡是发现违法违规从事小额贷款公司业务的,要按照有关工作机制依法予以查处;凡是发现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从事高利放贷、暴力收贷等行为的,要及时采取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同时,针对一些金融机构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民间借贷的行为,江苏相关部门也会加大查处力度:各级银监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完善内控机制,严格审查和监控贷款用途,从源头遏制高利转贷以及内部员工利用工作便利参与民间借贷或者过桥贷款活动;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严格问责相关人员。
此外,相关机构还会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监测预警和线索移送。各级人民法院和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合作探索利用民间借贷案件信息开展大数据分析,及时发现民间借贷案件可能涉及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暴力催收、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线索,以及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擅自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并按照违法犯罪活动类型分类移送有关金融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监)管部门。
(江南时报全媒体记者 王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