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科创板发行人高管可参与战略配售 上交所发布指引
4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战略投资者、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新股配售经纪佣金、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发行程序等作出了规定和安排。
《指引》指出,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指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4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30名;1亿股以上且不足4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20名;不足1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
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方面,《指引》明确,跟投主体为保荐机构或保荐机构母公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至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跟投股票锁定期为24个月。
《指引》还引入了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的制度。根据香港市场经验,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收取比例为新股获配金额的1%。《指引》规定承销商向获配股票的战略配售者、网下投资者收取的佣金费率应当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合理确定,佣金费率收取应当遵守行业规范。
在稳定新股价格的绿鞋机制(超额配售选择权)方面,《指引》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审慎评估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可行性、预期目标等,并在首次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中明确是否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以及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的数量上限。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股票的市场交易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获授权的主承销商有权使用超额配售股票募集的资金,在连续竞价时间以本方最优价格申报方式购买发行人股票,且申报买入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发行的发行价。但是,以此方式买入的股票不得卖出。
此外,《指引》进一步细化了发行定价和配售程序,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重视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中长期投资者报价的理念,并鼓励向中长期投资者优先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