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司法协理员队伍建设,宿迁出台司法协理员职级管理制度,充分激发司法协理员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保障其依法履职。
一是建立分级分类和动态管理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分级管理制度,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服务期满1年后,经考核合同可以定为四级司法协理员。按季度和年度开展司法协理员思想政治素质、工作业绩和遵守工作纪律等情况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司法协理员级别动态管理制度,做到职级“能上能下”。司法协理员按任职年限和年考核结果逐级晋升,对具有有助于司法协理员职责有关的特殊才能或作出突出贡献的司法协理员,不受逐级晋升限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研究,可越级晋升。连续3个季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有违规违纪行为被相关部门处理等情形的,降级使用,直至解除劳动关系。
二是建立考核评价和奖惩激励机制。将薪酬体系与分级管理、考核评价相结合,建立考核奖惩激励机制,在单位内部形成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发展环境。司法协理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占比不超过30%,对连续4年年度考核优秀的司法协理员可直接晋升为一级司法协理员。定期开展司法协理员业务评比活动,对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司法协理员,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将业务学习培训情况纳入考核的重要依据,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学习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延长职级晋升时限。
三是建立责任追究和容错纠错机制。建立司法协理员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司法协理员的教育管理,对司法协理员履行职责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依纪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司法协理员在改革创新工作中的失误,鼓励司法协理员敢于担当作为,在基层社会治理队伍中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浓厚氛围。坚持宽严相济、容纠并举,做到约束有硬度、批评有力度、关怀有温度,最大程度保护和激发司法协理员干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宋云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