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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规范商品房销售认筹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认筹金

  原标题:我市规范商品房销售认筹行为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认筹金

  宁波日报讯 房产开发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不得收取预订款、认筹款,违规将承担相关责任。昨天(7月17日)下午,宁波市住建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开发商收取商品房认筹金等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通知》明确,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第三方不得向购房意向人收取认筹金、定金、预订款、茶水费、信息服务费等任何费用。

  商品房项目对外销售前,购房意向人可以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登记购房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向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核实购房能力,但不得违反《通知》上述规定。

  《通知》要求,在预售许可证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以下两种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购房人收取预订款。

  第一种情况是,向购房意向人收取预订款的,应书面约定预订条件、预订款额度、预订款退还等有关事项,其中预订款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书面约定中,应明确预订款与定金的区别,以及预订款的退款条件。

  第二种情况是,以在银行冻结资金方式证明购房能力的,应在双方认可的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冻结资金,不得要求购房意向人将资金存入企业或其指定的第三方银行账户。资金冻结额度,不得超过意向购买房屋以商业按揭贷款方式支付房款所需的首付款额度。

  当已登记的购房意向人数与预售房源套数比例达到或超过2:1的,应当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制定并公示购房人选定方案,采取摇号方式选定购房人的,应当聘请公证机构全程监督,摇号过程和结果出具公证书,公证书应当在销售现场进行公示。

  此外,购房意向人撤回购房意向,或者未被选定为购房人的,账户内已冻结资金应当自撤回购房意向或者购房人选定结果公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解除冻结。依照规定或者约定应退还预订款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预订款全额退还。

  《通知》规定,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违规收取或者指定第三方收取费用,或者违规要求购房意向人冻结资金的情况,将由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暂缓受理该项目预售许可申请,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照规定公示预定信息,或者销售现场公示与宁波市房产交易信息服务网公示信息不一致的,属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记入房地产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宁波日报记者 杨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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