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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驾撞死2人只赔6.7万 网友质疑判轻了

   (原标题:酒驾撞死2人只赔6.7万,判轻了?)

  7月3日,江苏高院对备受关注的南京“11·4迈皋桥车祸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这意味着,酒驾后撞死南京一对母子的朱小虎,被判处无期徒刑,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很多网友对这一判决结果表示不解和不满,认为朱小虎酒驾撞死2人,后果严重,怎么只赔6.7万元,是不是判轻了?扬子晚报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作出进一步解读。

  南京中院一审判决:无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6.7万元

  2016年11月4日晚上,在南京迈皋桥附近发生一起因酒驾引发的惨剧。句容市民政局原副局长朱小虎酒后驾车撞死了一对在公交站台等车的母子,此外还撞坏7辆车。经司法鉴定,朱小虎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17年8月9日,南京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朱小虎作为一名有驾驶经验的驾驶员,在城市主干道酒后驾驶发生第一起事故后没停车查看,不计后果继续高速闯红灯,再次撞击其他车辆及行人,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同时,鉴于朱小虎在庭审中对犯罪事实采取回避态度,且在民事赔偿方面也没有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一致,因此不具备从轻处罚的情节。据此,一审判决朱小虎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方面,一审法院支持了受害人家属主张的丧葬费、交通费及误工费等共计6.7万多元。但对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未支持。

  江苏高院终审为何维持一审判决?

  去年8月14日,受害人家属向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请了申诉书。南京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刑事部分并无明显不当,没有重罪轻判,不符合抗诉条件,因此不再提请抗诉。

  随后,受害人家属就刑事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上诉,要求被告朱小虎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总计184万多元。被告朱小虎认为一审判决刑事部分“量刑过重”,也提起了上诉。7月3日,江苏高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判决依据,江苏高院有关法官说,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上诉不加刑”,对一审判决作出的刑事处罚,二审判决时是不能加重的。

  对于附带民事部分,被告人被依法判处无期徒刑接受了刑事制裁,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了赔偿范围,其中排除了死亡赔偿金等事项。据介绍,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解释》在第155条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据此,二审依法没有支持受害人家属的死亡赔偿金等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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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害人家属可通过 三种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蔡庆涛律师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的判决是依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作出的,并无不当。他表示,《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55条限制了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丧葬费以及其他损失等,排除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

  不过,蔡庆涛律师也指出,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虽然在一般案件中排除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但同时对于因机动车致人伤亡的案件做了灵活规定。通常认为,根据该司法解释第155条第3款的规定,法院也可以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尽管目前江苏高院已就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但受害人家属如果不接受该判决,还有三种途径可以主张权利:

  一是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申请再审;

  二是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是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起诉,届时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等法律,赔偿金额会更高。比如最近判决的南京“6·20宝马车肇事案”,受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另行起诉,获赔170多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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