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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新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须“应赔尽赔”

  南报网讯(记者 江瑜)9月12日,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公布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完善,明确了“应赔尽赔”原则。今天,省环保厅就《实施方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责任主体、索赔主体、损害赔偿解决途径等进行解读。

  省环保厅人士介绍,《实施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形要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二是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三是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的。

  根据《实施意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还有了考核监督办法,“这个考核监督的规格很高,因为省生态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省委书记和省长任组长,分管环保的副省长任副组长,成员单位涵盖了省级党委系统、政府系统、法院、检察院等50家单位。”负责《实施方案》编写的省环保厅法规处副处长贺震说。

  《实施方案》最大的亮点是江苏结合实际情况,对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事项作了具体明确:省环保厅负责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沟通,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实践,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开展环境健康相关工作。省法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工作、赔偿协议的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省检察院负责有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检察工作。省科技厅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等关键技术研发给予相关支持,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诉讼及相关法制保障工作。

  “这样每个政府部门可以按照职能分工,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中按图索骥,照图施工,尤其把省科技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纳入进来,不仅壮大了力量,在科研和法制方面也多了专家把关,能够更规范稳妥。”贺震说。

  在监督保障方面,《实施方案》将各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纳入省环保督查内容。省、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各地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据介绍,在环保案件办理中,我省已经开始实践“应赔尽赔”,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石化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也已经于8月27日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该案不仅首次用类比法推算同一案件中其他地方生态环境损害的货币量,而且首次判决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不仅该赔的金额赔到了,该赔的要素也赔全了,称得上“应赔尽赔”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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