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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职务犯罪想减刑必须退还全部赃款

  人民网合肥11月8日电(韩震震)在监狱服刑期间,虽然表现良好,但贪污的非法所得仍有600多万元未退赃,11月8日上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周某某报请减刑案并当庭宣判,依法裁定对罪犯周某某不予减刑。

  1980年出生的周某,原是铜陵市人民医院财务科会计,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

  2014年7月,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的赃款89万多元返还铜陵市人民医院,未追回的非法所得658万余元继续追缴。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但二审审理期间,其又申请撤回上诉。

  服刑4年来,周某某在监狱表现良好,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安徽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

  庭审现场,执行机关代表宣读了对周某某的减刑意见,并出示了相关证据,其他罪犯也出庭对周某某服刑期间改造表现情况进行了作证。

  法律监督机关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出庭人员,先后对证人、周某某进行了询问,重点询问了周某某在监狱的日常消费,以及犯罪所得去向、赃款追缴情况、剩余赃款如何追缴偿还等问题。

  人民网安徽频道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周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先后6次受到表扬奖励,但赃款仅追缴40多万,仍有610多万未追回,并且服刑期间月均消费达到370多元。

  由于周某某系职务犯罪,有巨额赃款未履行追缴,并被认定为有一定的财产性判项履行能力,安徽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发表了不予减刑的意见。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意见,裁定对周某某不予减刑。

  “以往法院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中,对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未予以重视,导致罪犯履行财产刑、退赃退赔及附带民事裁判的积极性不高,受害人的经济权益难以实现。罪犯出狱后,激化新矛盾的隐患依然存在。”在随后召开的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小红说。

  据张小红介绍,为了推进财产性判项的执行,配合打赢“江淮风暴”执行攻坚战,安徽法院系统在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中,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作为罪犯认罪悔罪的一个重要方面,对职务犯罪、金融犯罪、黑社会组织犯罪等三类罪犯,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法不予减刑假释。

  “职务犯罪想获得减刑,赃款必须全部退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副庭长周晓东介绍。上述案件中,周某某有家庭贫困证明,那对其罚金的履行情况,法院会予以考虑,但巨额赃款的追缴,罪犯必须履行。

  据统计,安徽法院通过宽严相济的方式,提高了在押罪犯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积极性,履行率直线上升,确有履行能力的假释罪犯财产刑履行率达到100%,获得减刑的职务罪犯的退赃履行率为100%。

  “既为受害人挽回了经济损失,也在最大程度上确保了生效法律文书的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裁判得以执行,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提升。”张小红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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