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2日,浙江省检察院出台意见,指导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保障服务浙江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意见特别指出,对于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除法律有明确规定外,不能认定为犯罪。
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犯罪处理、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等。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认定不清的,要慎重妥善处理,加强研究分析,检察机关注意听取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意见,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此外,意见还提出切实改进办案方式方法,要求全省检察机关慎重选择办案方式和时机,对于涉民营经济的刑事犯罪、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调查取证活动,要严格限定在相关人员范围内,慎重使用拘留、逮捕措施。同时,对于涉案民营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
意见还明确了浙江检察机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联系民营企业机制、强化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法律帮助、强化对涉民营经济案件的司法救济、强化对涉民营经济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等重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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