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共享护士来了!浙江被确定为试点,可网约护士上门
浙江在线-健康网2月13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尉洁婷)2月1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作为“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省份。
同时,国家卫健委要求各试点省份于2019年2月25日前报送实施方案,2019年12月底前将试点工作总结(包括实施方案、试点医疗机构名单、制定出台的政策文件等)报送国家卫健委医政医管局。
据记者了解,浙江作为试点省,将依托1月份上线启动的全省统一监管的互联网医院平台探索互联网+护理等服务。关于互联网+护理具体落地政策细则正在制订,互联网+医疗2019年也将不断丰富功能,延伸服务。
“互联网+护理服务”:谁来提供服务?
根据通知要求,可以提供“网约护士”服务的是实体医疗机构和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临床护理经验和护师。
这也就明确了护士个体是不可以提供单独的“互联网+护理服务”,而一般的互联网企业也不可以从事此类服务。
对于实体医疗机构要求是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而护士必须是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可查询的。
1月22日,浙江上线了全国首个“服务+监管”的省级互联网医院平台,同时也是全国首个全面应用医疗机构、医师、护士电子证照的省份,所以平台上提供医疗服务的每一位医务人员都是持有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证照。
“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谁?
根据试点通知要求,本次试点明确了服务对象重点是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
但试点地区可以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具体确定服务对象范围。护理服务从医疗机构延伸至社区、家庭。
对于服务的项目,通知原则上要求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以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互联网+护理服务”:如何规范?
根据通知,一方面对试点的医疗服务行为有相应的规范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对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另一方面,对试点单位的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也提出了基本功能要求:保留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对于提供服务的医护人员明确要求医疗机构要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
“互联网+护理服务”:如何收费?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试点内容
(一)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提供主体。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已具备家庭病床、巡诊等服务方式的实体医疗机构(以下简称“试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派出本机构注册护士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将护理服务从机构内延伸至社区、家庭。派出的注册护士应当至少具备五年以上临床护理工作经验和护师以上技术职称,能够在全国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医疗机构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护士管理,并配备护理记录仪。对于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的护士应建立退出机制。
(二)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服务对象。重点对高龄或失能老年人、康复期患者和终末期患者等行动不便的人群,提供慢病管理、康复护理、专项护理、健康教育、安宁疗护等方面的护理服务。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和人群健康特点,按照突出重点人群、保障质量安全、防控执业风险的原则,确定“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工作的具体服务对象。
(三)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在调查研究群众服务需求,充分评估环境因素和执业风险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本地区“互联网+护理服务”项目。原则上,服务项目以需求量大、医疗风险低、易操作实施的技术为宜,可以使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予以明确,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
(四)规范“互联网+护理服务”行为。试点医疗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前对申请者进行首诊,对其疾病情况、健康需求等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可以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可派出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护士提供相关服务。护士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数据资料应当全程留痕,可查询、可追溯,满足行业监管需求。
(五)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试点地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等,结合实际建立完善“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如护理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医疗风险防范制度、医学文书书写管理规定、个人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流程、居家护理服务流程、纠纷投诉处理程序、不良事件防范和处置流程、相关服务规范和技术指南等。
(六)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的管理。试点医疗机构可以自主开发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或者与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信息技术平台建立合作机制。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具备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技术、技术人员、信息安全系统等。基本功能至少包括服务对象身份认证、病历资料采集存储、服务人员定位追踪、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服务行为全程留痕追溯、工作量统计分析等。不得买卖、泄露个人信息。
(七)明确“互联网+护理服务”相关责任。试点医疗机构与第三方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签订合作协议,在合作协议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医疗服务、信息安全、隐私保护、护患安全、纠纷处理等方面的责权利。试点医疗机构实施“互联网+护理服务”,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告知患者服务内容、流程、双方责任和权利以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等,签订知情同意书。
(八)积极防控和应对“互联网+护理服务”风险。试点地区和试点医疗机构要总结部分地方前期探索开展“互联网+护理服务”的经验做法,并借鉴互联网+其他行业的风险防范和安全管理措施。可以要求服务对象上传身份信息、病历资料、家庭签约协议等资料进行验证;对提供“互联网+护理服务”的护士资质、服务范围和项目内容提出要求;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可以购买/共享公安系统个人身份信息或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进行比对核验;试点医疗机构或互联网信息技术平台应当按照协议要求,为护士提供手机APP定位追踪系统,配置护理工作记录仪,使服务行为全程留痕可追溯,配备一键报警装置,购买责任险、医疗意外险和人身意外险等,切实保障护士执业安全和人身安全,有效防范和应对风险。要建立医疗纠纷和风险防范机制,制订应急处置预案。同时,畅通投诉、评议渠道,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健康权益。
(九)建立“互联网+护理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机制。试点地区应当结合实际供给需求,发挥市场议价机制,参照当地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综合考虑交通成本、信息技术成本、护士劳务技术价值和劳动报酬等因素,探索建立价格和相关支付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