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6月26日讯(浙江在线记者 吴佳蔚 通讯员 赵云)“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识,在有公开途径可查询的情况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近日,由公安部督办、浙江省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中的毒品在业内有着惊悚的代称——“丧尸药”。
如此恶名因何而来?杭州检方介绍称,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类似物,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制造和滥用在全球蔓延。2014年起,我国陆续对多种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列举式管制,其中,本案涉及的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就被列为管制物,即毒品。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都属于毒品。
然而,毒品带来的暴利,让个别不法分子恶从胆边生。在杭州检方起诉的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在明知国家对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向刘某某购买了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并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上述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该线索迅速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经过缜密侦查,警方锁定在杭州市萧山区从事多年化工生产的吴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7年3月,杭州检方专门派员赴美参加该案的证据交流和案件商讨,在中美双方合作下,4名犯罪嫌疑人先后被抓捕。
今年2月1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五万元,判处孙某某、何某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吴某某等4人均上诉。
“我国对化工产品的生产、售卖都有严格的审批规定,吴某某等人从事化工行业多年,不可能不知情。其次,吴某某等人邮寄毒品的包裹均使用虚假姓名、虚假地址并伪报品名,显然是为了用‘障眼法’逃避海关检查。第三,从吴某某等人与毒品下家联系的邮件内容看,他们明显知道这些境外客户购买毒品是用于吸食。”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以上信息都证明了被告主观上明知本案涉及的新精神活性物质是毒品。“这也是定罪的关键。”
5月14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