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安徽省司法厅获悉,《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条例》明确要求,父母应当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实施家庭教育。父母确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委托时应当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并做好心理疏导。代为监护的人应当按照委托要求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即使这样,父母还应及时将委托监护情况、外出地点和联系方式等信息告知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和就读学校;与未成年子女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就读学校、代为监护的人保持经常联系和交流,了解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和身心状况;与未成年子女保持日常沟通联系,经常与未成年子女团聚。
在“家校合作”方面,《条例》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切实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严格对孩子的教育管理,支持学校和教师正确行使对学生的教育管理权利。而学校教师不得偏离家庭教育指导目标,不得布置重复性和惩罚性作业,不得给家长布置作业或让家长代为评改作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情节恶劣的,人民法院应该依法实行失信惩戒,或变更、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为了提高立法透明度,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扩大政府立法的公众参与,省司法厅现将《安徽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在9月15日前,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三处(邮政编码230031),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ahssftlfsc@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