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又向前推进了一步。10月3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听取了关于《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连同草案一并审议。根据《条例(草案)》,合肥市将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模式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拟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017年,合肥市被国家列为生活垃圾强制分类试点城市,随后出台了系列政策文件,并选取了部分小区、党政机关推行生活垃圾分类。2019年3月,《合肥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01号)出台。今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启动制定《合肥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工作,经过前期调研、起草、专家论证会等环节,最终形成《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规定,市政府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责任制和考核制度。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统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市城市管理部门是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供销、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老旧小区改造、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按照四种模式实行生活垃圾分类
《条例(草案)》规定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模式,即按照“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种模式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并且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确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制度,通过桶边值守和巡回检查对分类投放进行指导监督。同时,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对生活垃圾未分类投放的,管理责任人可以拒绝接收。参照上海等地的做法,《条例(草案)》对不按要求分类投放、分类收运、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提高处罚力度。(下转2版)(上接1版)
为从源头减量,《条例(草案)》规定,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餐饮、旅馆经营服务单位不得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主城区与各县(市)推进垃圾分类进程存在一定差异,《条例(草案)》规定了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与市区毗邻的建成区按照条例规定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其他区域和庐江县、巢湖市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区域由各县(市)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记者 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