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街道人大工作有法可依 《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明年起实施
11月29日,《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一项实践呼唤的创制性立法,填补了人大监督街道工作的法制“空白”,为更好引领和推动浙江基层治理现代化提供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支撑。
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472个街道都已设立人大街道工委。各地人大街道工委在联系代表、组织代表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建议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不明确、机制不健全、工作不规范等问题。2018年底,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开展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试点,并同步开展相应地方立法工作。
《条例》明确,县级人大常委会是街道人大工作的责任主体,对县级人大常委会将街道人大工作纳入常委会总体工作安排,建立健全工作协同机制,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情况和工作计划的报告等职责作了规定。
《条例》还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和浙江实际,明确了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的10项法定工作职责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交办应当做好的8项工作内容,其中明确将对街道预算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监督纳入工作范围。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着重监督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县级人大常委会。
对此,温岭市城北街道人大工委主任陈正德十分振奋。他介绍,此前,温岭市人大常委会授权城北街道人大工委对本街道预算进行审查监督,既提升了街道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又畅通了人大代表和广大选民参与监督的渠道,“有法治保障,我们监督起来更有底气。”
居民议事会、民主议政会……近年来,浙江不断创新居民参与管理公共事务的民主议事制度。为进一步规范这一创新实践,《条例》对人大街道工委于每年初组织召开街道居民议事组织会议,听取其对街道有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居民议事组织票选推荐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等作了明确。同时规定,人大街道工委可以组织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成员对街道民生实事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实现街道居民议事组织法制化,特别是对街道层面票选推荐民生实事项目作出规定,是浙江街道人大工作立法先行先试的探索。”省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