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9日下午,湖州市南浔法院开庭审理浙江省首例涉疫情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王某某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民警朱某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2月9日下午,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首例居家隔离人员妨害公务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2月2日上午,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工作人员进行疫情防控巡查时,发现居家隔离人员王某有违反居家隔离规定、擅自外出的行为,遂对其进行劝导,要求其遵守居家隔离规定,但王某不予配合,并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后旧馆派出所社区民警朱某到场协助开展劝导工作,王某仍不配合,并用手攻击朱某,抓伤朱某某脸部、颈部。当日,王某被带至派出所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2月6日,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并于9日以王某涉嫌妨害公务罪向南浔法院提起公诉。
当天,南浔法院对该案立案,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南浔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并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具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疫情防控是一场没有硝烟但却生死攸关的战役,没有人能够置之度外。本案中,王某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是为了防止新冠肺炎疫情蔓延依法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但王某却在明知居家隔离规定的情况下,擅自外出,且在工作人员和警察劝导时不予配合,袭击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妨害公务罪。
当前,进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南浔法院将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社会大局稳定有序,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