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5日中午从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江苏代表团获悉,截至12时,代表已向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22件,较去年的19件有所增加。其中,21件是立法修法案,1件是法律监督案。
22件议案主要与五方面有关:一是为疫情防控、公共卫生体系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提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安全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制定战略物资储备法。二是围绕全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出在国家层面制定自贸区法律制度,修改建筑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邮政法等法律。三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完善有关司法制度,提出修改监督法、民事诉讼法。四是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完善社会治理,提出修改职业教育法、编撰教育法典、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在相关法律中增设虐待儿童罪等。五是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促进生态保护,解决人民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提出制定农田水利法、耕地质量保护法,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等。
江苏代表提出3件修改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车捷等30名代表提出,修改传染病防治法,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部门职责,完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 加强信息技术在传染病防治中的运用,增加个人违法责任承担内容,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王静成等30名代表建议进一步完善传染病防治法,强调预防为主和防治结合在传染病工作中的作用,完善传染病目录、时效、预警等制度,明确应对、处置传染病时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杨震等31名代表建议,在修改传染病防治法时,建立动物和人类“共病”的风险防控和管控体制机制。此外,周善红等31名代表提出制定战略物资储备法,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构建和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系,对战略物资储备的管理体制、品种、存储数量、轮换周期、物资动用、资金保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有法可依。
江苏代表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快修改监督法。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进入新时代,党和人民对做好人大监督工作有了新的要求、新的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已把监督法的修改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二类项目,属于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陈震宁、龙翔、陈蒙蒙、徐一平等31名代表建议,加快监督法修改步伐,为各级人大更好地适应形势发展依法开展好监督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建议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做好人大监督工作必须坚持的指导思想写进监督法,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监督的主体并赋予人大专门委员会一定的监督职权,将各级监察委员会列入监督对象,将对“一府一委两院”专项工作评议和对人大任命人员的履职评议纳入监督方式,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的监督方式特别是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刚性监督手段的内容,增强其可操作性,真正让人大监督“长出利齿、咬合有力”。
江苏代表建议国家层面出台自贸试验区相关法律。去年8月,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获批,江苏省委、省政府将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作为服务和融入重大国家战略、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强调要坚持高标定位、高点起步,推动集成超越、后发先至,全力打造国内一流、国际公认的自贸试验区,奋力走在全国自贸试验区建设的前列。自贸试验区在推进改革创新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自贸试验区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的重点任务中,地方开展深层次、系统化创新的政策空间有限。为进一步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各项改革创新任务的落实和深化,费少云等31名代表建议,国家层面出台自贸试验区相关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强化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发展的法律基础,保障自贸试验区发展有关需求,在更高层面推进自贸试验区高质量发展。
江苏代表还提出关于编纂教育法典的议案。加强教育法治建设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任务,是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迫切要求。目前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但存在部分法律内容相互重复、互不协调,有的专门法律修订往往涉及一揽子法律修订等问题。葛道凯等32名代表提出,建议国家层面对教师法等8件法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12件法规以及74件部门规章进行系统梳理,编纂统一的教育法典。对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的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对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新规定,围绕我国教育的学制系统、教育基本制度和教育主体作出统一安排,理顺各相关专门法律间相互关系,完善法律责任。
江苏代表提出关于制定农村水利法的议案。农村水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既关系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又关系粮食安全,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在政策支持、资金投入、项目建设方面不断加大力度,全国农村水利呈现出高质量发展态势。但因农村水利的法制空白,导致存在体制机制不够健全、部门协调不够顺畅、发展能力不够持续等问题。陈杰等31名代表建议制定农村水利法,明确农村水利内涵、政府职责,规范规划编制实施,强化工程建设管理,加强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为持续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动农村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法律支撑。(陈月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