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明起实施 为何修?怎么修?有啥新特点?
浙江在线8月31日讯(记者 秦正长)日前,记者从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获悉,7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适应新时代形势发展要求,完善了我省广告地方法治保障,更好地防范风险、维护民生权益,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巩固互联网大省地位、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打造广告业高质量发展标杆省份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当前我省上下全面推进“六稳六保”、全面建设“重要窗口”的特殊时刻,颁布实施新《条例》意义重大。
十二年首次大修
原《条例》不能完全适应发展需要
为何要重修《条例》?“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介绍,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对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广告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2015年《广告法》的全面修订和国家“放管服”改革的深化,原条例很多内容已与上位法不一致,原条例中部分关于行政许可和备案的规定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不符,亟须删除或者修改,上位法很多原则性内容,也亟待地方立法予以补充明确,打通规范落地的“最后一公里”。
省市场监管局上述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广告市场格局深度调整,特别是互联网广告快速发展、比重大幅扩张,全省各地在广告管理上的一些经验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固化和提升。
三年磨一剑
新《条例》通盘考虑各种情况
在采访中,记者了解到,新《条例》的修订非一日之功,因社会经济发展环境变化较大,很多内容需要经过实地调研、长期研判才能最终确定。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修订工作,2018年、2019年连续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预备项目,并于2020年列入立法计划初次审议项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起草和提请审议。
2018年4月,我省成立了由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单位的人员、专家以及省人大代表组成的起草小组。
“整个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先后召开了市场监管系统以及传统媒体、互联网、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等行业企业座谈会,并赴杭州、嘉兴、湖州、绍兴、衢州、台州及长兴、温岭、上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新《条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适应数字经济下广告业态迭代升级,起草小组听取了政府有关部门、人大代表、相关行业企业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多次组织专家论证和省有关部门单位座谈,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20年7月28日,修订草案修改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整个立法过程历时两年多,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反复调研、修改、论证,充分体现了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精准立法的精神要求。
内容更精炼
新《条例》有哪些特色?
与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着诸多特色。记者发现,修订后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共40条,与原条例51个条文相比,删除31条,修改20条,新增20条,体例上不再分章节,内容精炼,特色鲜明。
据省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条例》有四个鲜明的特色:坚持正确导向、突出问题解决、体现放管有度、彰显地方特色。
新《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广告宣传也要讲导向”贯彻落实到全部内容之中,进一步确立广告宣传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巩固浙江风清气正的广告宣传舆论阵地,发挥广告作为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重要载体的更大作用。
新《条例》坚持问题导向,不重复上位法已有规定,而是聚焦群众关注而《广告法》又尚未解决的热点问题,以及对《广告法》规定较为原则的内容,特别就食品广告、房地产广告、金融广告、游戏广告等与健康财产安全、社会经济发展息息相关的重点方面,作出了补充和细化规定。
新《条例》审慎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合理界定规制范围和尺度,平衡好消费者与广告经营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既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又避免过度规制影响经营者、广告相关产业创新创造活力。比如,新《条例》本着审慎包容监管理念新增了对直播、短视频等形式推销商品服务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明确了商业广告、对消费者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概念界定。
我省作为互联网大省,互联网广告份额已占全省广告份额的70%、占全国互联网广告份额的30%。新《条例》紧扣当前互联网广告中急需解决的问题,适应实践发展,遵循线上线下平行监管和必要、适度原则,全国率先破题创造性地作出了若干制度性设置规定,在有效祛除互联网广告“顽疾”同时,以更好发挥地方立法对互联网广告行业、互联网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