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复同意
浙江暂时调整实施4部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日前国务院已正式批复同意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4部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根据批复,《婚姻登记条例》相关内容暂时调整实施后,男女一方或者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在浙江省内自主选择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完善婚姻登记系统,加强婚姻登记数据归集共享等措施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暂时调整实施后,将允许浙江省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分类管理,经评估的低风险项目可不进行施工图审查。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开展执法检查、监督指导设计单位完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完善建设工程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系统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内容后,取消在浙江省开办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企业的筹建审批。调整后,浙江省要通过强化药品批发、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并开展药品经营企业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等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批复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省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改革要求相适应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将根据浙江省改革实施情况,适时对本批复的内容进行调整。 (记者陆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