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的红色资源保护立法,已进入二审阶段。
3月23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上海市红色资源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草案)》(修改稿)。澎湃新闻记者注意到,这部立法对红色资源的传承弘扬和保护利用,明确提出了联席会议机制、名录制度、长三角协作等独创性举措。
草案修改稿规定,不得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对于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罚则。比如,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保护标识的,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
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拟建立红色资源名录制度,将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
如何进行调查认定?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市和区的文化旅游、退役军人事务、规划资源、房屋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党史研究、地方志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红色资源联席会议。
区级联席会议应当将区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调查成果汇总后,提交市级的联席会议。
同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向市、区相关部门提出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
此后,市级红色资源保护利用联席会议将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取相关领域的专家,按照认定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拟订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议名单。
一旦进入这份名单,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少于20天,征求公众意见。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草案修改稿,上海的红色资源名录将不会固定不变,实行动态调整。对新发现的具有重要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红色资源,将及时列入名录并予以公布。
全面的保护管理
草案修改稿设定了一系列条款对红色资源进行保护管理。
在规划保护方面,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等部门在组织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环境保护、文化旅游发展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体现红色资源保护利用的要求。
在分类保护方面,文化旅游、规划资源、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红色遗址、红色旧址、纪念设施按规定实施分类管理。
比如,属于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烈士纪念设施的,要按国家和上海市有关规定,通过划定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等方式予以保护等。
草案修改稿还设置了抢救性保护的相关规定。根据草案修改稿,因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红色资源重大损失时,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和所在区政府报告。
长三角区域协作
长三角区域是中国革命的重要舞台,拥有丰富的红色资源,推进区域联动对加强红色资源保护利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经充分研究,草案修改稿设置了“长三角区域协作”专章。
在红色资源理论研究方面,拟规定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统战、档案等部门和党史研究、社科研究、党校、高校等机构以及红色资源相关管理单位开展各个历史时期红色资源的理论研究,定期举办理论学术研讨会,打造学术交流平台,共享理论阵地资源,合作举办学术研讨会,联合进行史料征集整理和专项课题研究,共同形成理论成果,提升长三角区域在全国相关学术研究领域的影响力。
在馆际交流方面,拟规定推动长三角区域各类档案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图书馆以及其他红色资源收藏单位组建合作联盟,开展巡展联展,加强馆际资源协作开发。
在文艺作品创作方面,拟规定推动长三角区域宣传、文化旅游、电影、教育等部门和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相关单位在红色主题文艺作品的选题、培育、研发、传播等领域加强合作,共同在文学、影视、舞台、美术、音乐、群众文艺和网络文艺等领域推出精品力作。
在红色旅游推广协作方面,拟规定以长三角旅游推广联盟等平台为依托,推动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合作,丰富旅游产品和线路,打造以点带线、以线联面、点面结合的长三角区域红色旅游圈。
在红色资源共享方面,拟规定鼓励单位和机构利用长三角地区红色资源开展党史学习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进行现场教学、红色寻访、社会实践等活动。
明确相应罚则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草案修改稿设置了相应罚则。
比如,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损毁红色资源纪念或保护标识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破坏、损毁、侵占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资源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整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责。
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除了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还应当按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个人信息归集到上海市公共信用平台,依法采取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