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下午,南京市召开《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收费调整建议方案》媒体通气会,南京市发改委、市房产局联合发布《关于贯彻〈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南京市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修订、调整后的物业服务收费新政策自4月26日开始实施,需要注意的是,4月26日起进行招标的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将执行新标准,而现有住宅仍按原有约定收费。
调整背景
南京最低工资标准15年涨了169.3%
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从政策层面看,2019年我省修订后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南京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还存在不衔接的情况,需要进一步调整、完善。
根据专业机构调查结果,南京市物业服务行业经营成本中七成以上是人力成本,南京市现行的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于2006年,实施至2020年的十五年间,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由2006年的750元/月提高至2020元/月,增幅169.3%,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成本不断上升,为建立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机制,需要调整政府指导价标准,促进物业服务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物业服务的需求。
调整内容
五级服务,收费标准处同类城市中等
据介绍,调整后的政策完善了物业服务等级内容,修订后将服务等级调整为五级,每个等级都从基础服务、客户服务、公共部位管理、公共设施设备管理、秩序维护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绿化养护管理等七个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每一项都有具体的量化标准,便于物业服务企业操作执行。
新政还调整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在全国同类城市中处于中等水平。其中,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政府指导价标准未调整,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的定价管理形式未调整,装修垃圾清运费由原来的政府指导价调整为市场调节价。
扬子晚报记者注意到,按照指导价新标准,多层普通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27米)的物业服务费为0.5元/平方米·月—1.7元/平方米·月,高层(建筑高度大于27米)为0.9元/平方米·月—2.6元/平方米·月。建设单位对前期物业服务进行招投标时,物业服务企业列出超出服务等级内的服务项目和具体内容时,可在对应等级最高收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最高不超过20%。
此外,新政规定了非普通住宅和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细化了非普通住宅认定范围;简化收费管理模式,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原来的核准,改为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简化程序,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
适用范围
现有住宅仍按已签订合同执行
南京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新的物业收费标准适用范围是新建普通住宅,也就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按照新标准执行,不是所有住宅小区收费都要调价。现有住宅仍按已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如果现有的普通住宅需要调整物业服务收费,需要由业主共同决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业主大会成立前,按照《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履行一系列程序,经业主表决决定;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