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市区2021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市公租房承租“门槛”继续降低。
根据《通知》,调整后,我市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界定标准为:城镇户籍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镇户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市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城镇户籍较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0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即不高于28970元/年、2414元/月;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2020年合肥市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即不高于38626元/年、3219元/月。其他准入条件不变。
城镇户籍较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界定标准再次放宽,人均可支配收入要求分别从每月2074元、2766元提至2414元和3219元。
《通知》指出,各区(开发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根据“分类保障”原则,依据民政部门核定的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对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进行分类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配租保障为主,城镇较低收入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