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晚报 安徽网 大皖新闻讯 2020年9月,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正式揭牌,为推进和保障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从现在起至8月12日,《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草案)》面向公众征集意见。据悉,安徽将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容错机制,改革创新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可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同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升企业开办、企业注销便利化。
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支持依法“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提出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容错机制,改革创新事项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者出现失误,但决策执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或者减轻相关责任。
对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创新活动。对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激励。
设区的市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
在管理体制方面,成立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的决策部署,研究决策和督促落实自贸试验区重大事项。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涵盖合肥片区、芜湖片区、蚌埠片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承担片区建设主体责任,加强片区发展所需的资金、用地、组织、人才等方面保障,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下放片区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制定市级配套管理办法,推进片区改革创新。
《条例(草案)》还提出,经中国(安徽)自贸试验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在省内设区的市设立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通过强化政策对接、产业对接、项目对接,形成优势互补、各具特色、共建共享的协同发展格局。
加快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为提供更多的贸易便利,自贸试验区要加快建设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长三角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推动实施海关、边检、海事、税务、外汇等管理部门信息共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同时,培育发展贸易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完善海关监管、税收征管、跨境支付、信息物流等支撑系统建设,优化国际市场布局、国内区域布局、经营主体、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支持培育合肥江海联运中心、芜湖江海联运枢纽、蚌埠淮河航运枢纽,加强与长三角港口群其他港口合作互联,主动参与长三角世界级机场群协同发展,构建内畅外联的现代化综合运输体系。
提升与交通基础设施配套衔接的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发展航空物流,加强铁路、公路、水运、民航的有机衔接,推动多式联运发展,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拓展提升中欧班列功能和覆盖范围,鼓励建设中东部地区连接中亚、欧洲的铁水联运大通道,深化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合作。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
根据《条例(草案)》,安徽将建立与自贸试验区发展相适应的地方金融组织体系,创新地方金融组织监管方式,优化自贸试验区业务创新监管机制,构建地方风险投资、银行信贷、债券市场、股票市场、保险市场等多层次金融支持服务实体经济体系。
此外,争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相关改革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争取总行或总部的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创新发展金融业务。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创新跨境人民币业务模式,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发展跨境融资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在自贸试验区内探索开展离岸保险业务。
安徽还将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开展税收政策试点改革,实施促进投资贸易、金融发展和人才集聚的税收激励政策,提高税收征收管理和服务水平。
鼓励科研机构、高校院所、企业共建研发机构
《条例(草案)》提出,在自贸试验区内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构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多元投入机制,推动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多学科交叉前沿研究。
支持关键核心技术攻坚,聚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坚平台建设,创新技术攻坚机制,提升创新链整体效能。支持参与制定国内量子相关测评、标准体系,参与国际量子产业相关领域标准制定,推动量子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境内外科研机构、高校院所和企业在自贸试验区设立或共建研发机构,支持领军企业、相关高校院所和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牵头组建新型研发机构。
未来,将在自贸试验区内促进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量子信息、5G与实体经济、制造业的系列化融合应用,加快推进靶向药物、基因检测、生物可降解等研发产业化,重点培育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人工智能、量子信息、智能家电等产业创新能力,推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融合,强化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
对标国际规则 推动部门信息共享
为优化营商环境,自贸试验区将对标国际先进通行规则,推动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同时,落实长三角法治营商环境建设区域协同机制和等高对接机制,推进长三角地区立法协同,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服务体系。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施行商事主体登记确认制,提升企业开办、企业注销便利化。在自贸试验区登记设立的市场主体到自贸试验区联动创新区再投资或者开展业务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管理,深化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打造“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系。
此外,自贸试验区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推行事前信用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构建以企业诚信和风险管理为基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探索建立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教育、告诫、引导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轻微违法行为,促进经营者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记者 姚一鸣)
提醒:
现在起至8月12日,公众可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蜀山区清溪路100号省司法厅立法二处(邮政编码:230031),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字样;或是将电子邮件发送至sftlfec@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