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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数据如何安全“激活” 浙江给出引领性解法

  到底什么是公共数据?和我们有什么关系?公共数据为何要共享、开放?如何保护公共数据安全?我们试图通过全方位解读,给出答案。

  海量公共数据

  就在身边

  何为公共数据?《条例》给出了明确界定——是本省国家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数据。此外,根据本省应用需求,税务、海关、金融监督管理等国家有关部门派驻浙江管理机构提供的数据,亦在其中。

  严谨的概念界定背后是热气腾腾的生活场景。“公共数据的概念对群众其实是‘可感’的,并非远离生活。”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用一系列例子进行了说明,“比如汇集在省人社部门的社会保险个人参保信息,汇集在红十字会的捐赠物资信息,公共服务运营单位掌握的水电燃气使用信息,金融监管部门掌握的个人征信报告,电商平台根据规定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数据等等都是公共数据。”

  浙江在线记者从省大数据局了解到,截至2021年底,浙江已累计编制公共数据目录190多万项,省级平台归集公共数据800多亿条,数据共享累计调用700多亿次,开放数据超59亿条,走在全国前列。如此规模体量且不断滚动增长的数据,如何在安全的前提下,管理好、利用好?浙江走入了立法阶段——

  为公共数据立法

  恰逢其时

  时间轴拉回去年2月18日,春节假期后首个工作日,浙江以一场全省数字化改革大会开启牛年新局。从2003年数字浙江,2014年四张清单一张网,2017年最多跑一次改革,2018年政府数字化转型,至此,浙江进入了一个数字化改革的新阶段。

  “《条例》构建了公共数据领域的基础性制度,为纵深推进我省数字化改革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浙江省司法厅司法一处处长邬呈辉表示,对浙江而言《条例》的诞生“恰逢其时”。

  从国家层面看,除了现行的《网络安全法》之外,《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于去年正式施行,这为地方制定法规奠定了上位法基础;从省域层面看,浙江在近20年的数据实践中,已形成了不少制度成果。2017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和电子政务管理办法》侧重数据的采集、归集、共享,2020年发布的《浙江省公共数据开放与安全管理暂行办法》更关注开放和安全,这两个地方政府规章为公共数据的全过程管理打下了基础。

  邬呈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贯彻落实了数字化改革有关一体化、制度重塑等要求,将我省行之有效的成果和经验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对公共数据范围进行了拓展,赋予了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以法律地位,致力于推进公共数据的充分共享、有序开放和安全利用。同时,以问题为导向,明确了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服务外包的权利与义务。

  作为要素的公共数据

  等待“激活”

  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不仅事关改革,也是撬动群众和企业享受更好公共服务的底层力量。《条例》共分八章五十一条,其中对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与利用都分设了章节。“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第四章公共数据共享的首条如是写道。

  去年,众多最佳应用在数字化改革中涌现,已经对“共享”进行了充分实践。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数据共享,越来越多民生实事更加便利。以去年第二批最佳应用中的“浙里办票”为例,该应用打破了各部门数据“孤岛”,单位或个人认证后,就能自动归集名下财政电子票据和税务电子发票,享受全省电子发票一站式归集、下载、查验、存储等服务。

  此外,共享、开放与利用更是公共数据流通与高效配置的关键。此前国务院文件中将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与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等并列。“公共数据是支撑党建统领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文化、数字法治的重要基础资源,是推动省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生产要素。”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最初我们对于条例名称是否要加上‘管理’二字有过深度探讨。”参与草案撰写的浙江(浙大)立法研究院执行院长郑春燕提起了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细节,“如果公共数据只是政府用于管理,而不用来发展是非常可惜的。”而开放与利用,正是《条例》着重强调的内容,“提升公共数据质量,要有市场力量参与,但完全放开又会涉及许多问题,那么市场力量怎么进来呢?为了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我们在条款上做了一些制度设计,比如第三十五条的授权模式,可以授权符合规定安全条件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运营公共数据。”郑春燕建议,相关部门要积极吸引企业加入公共数据的资源开发利用大潮中,让企业利用公共数据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

  势在必行

  当公共数据面向社会开放,随之而来的担忧便是安全。划定公共数据的安全线,亦是《条例》所向。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处长吴恩玉表示,《条例》制定过程中着重处理好三方面的关系,改革与立法的关系、公共数据充分流通与个人信息有效保护的关系、公共数据高效利用与保障数据安全的关系。

  “条例开宗明义就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在推动公共数据创新应用的同时,要对公共数据管理过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细化补充规定。”吴恩玉表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收集数据时,不得强制要求个人采用多种方式重复验证;数据有异议或不准确时,可以提出校核申请;自然人认为开放的公共数据侵犯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撤回数据的要求……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见诸条例各处。

  此外,吴恩玉表示,立法过程中将保障数据安全贯穿制度设计始终,还设置了公共数据安全专章,为的就是确保在严守数据安全底线的前提下,最大程度释放公共数据的价值。“基于此,《条例》在安全方面设定了制度规范体系、技术防护体系与运行管理体系。“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通过落实数据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对服务外包方式开展数据活动的安全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公共数据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者不当利用,保护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等。

  “公共数据关乎你我,我们要依法利用,依法管理。”浙江省大数据发展管理局相关处室负责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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