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8月1日起施行 为“两山”转化提供法治保障
浙江在线5月31日讯(记者 蒋欣如)5月27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下称《条例》),并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特别引人关注的是,《条例》首次为“两山”转化提供法治保障,这在全国尚属首次。
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已有不少单行法规,为什么还要制定本《条例》?其中又有哪些具有浙江辨识度的创新规定?
首次为“两山”转化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共7章71条,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我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
最大的亮点,莫过于固化我省“两山”转化实践经验,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基本制度框架,为拓宽“两山”转化通道、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单列一章,明确了“两山”转化的制度支撑和实现机制,对相应支持措施、补偿机制等作出系统规定。《条例》指出,全省应建立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生态产品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条例》从法治层面贯彻推进绿色发展理念,明确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考核机制,要求逐步将生态产品总值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并将生态产品价值核算结果作为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参考。
翻阅《条例》,不少条款都来自浙江近年来的生态环保实践探索经验。要求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排污权交易系统,实现全省层面政策统一;落实“双碳”目标,首次提出新建、改建、扩建钢铁、火电、化工等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首次明确建立省市县乡四级全覆盖的生态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制度……
针对当前实践中的一些法治“空白区”,《条例》拿出了“浙江方案”。
着力解决普遍性综合性问题
作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发源地,浙江已先后在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生活垃圾等领域出台相关单行法规。新通过的《条例》,将发挥怎样的作用?
从法规名称的改变,或许可以看出端倪。此前,省政府提请的法规草案名称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但在调研中,有部门和专家提出,自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订实施以来,中央对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我省也有很多创新举措需要固化,“实施办法”难以全面涵盖这些新变化新情况,因此对法规名称进行了调整。
《条例》是我省生态环保领域“1+N”法律体系中的“1”,重点解决生态环保领域的普遍性、综合性问题。例如,《条例》明确,要建立健全地上地下、陆海统筹的生态环境治理制度,协同推进大气、水、土壤、海洋、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污染防治,这是单行法无法实现的。
一些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但未纳入单行法的光污染等问题,也有了体现。《条例》规定,强化玻璃幕墙建筑管理,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规划建设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建筑物所在位置、对周边环境的影响等因素,提出审查意见。
同时,《条例》还着力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公民、学校、新闻单位等主体的相应责任和义务都作出了规定。
以数字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
法规的生命在于执行。为确保《条例》的可操作性,不少条款都花了“小心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时间长、费用高,有时鉴定费用远超赔偿费用,是当前生态环保执法中较突出的问题。为此,《条例》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损害结果较小的,可以通过专家意见、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形成专家评估意见,确定损害事实、责任认定、修复和赔偿标准等。
《条例》要求进一步拓宽生态环境问题线索发现渠道,以数字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手机客户端等方式,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完善在线监控和预警监测体系,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化手段提升生态环境问题及时发现能力。同时,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设全省统一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系统,推动智能化、闭环化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