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湖州市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审判了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被告湖州长兴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将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和赔偿林业碳汇价值损失3.72万元。该案系浙江首次在生态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审理中明确支持碳汇价值损失赔偿。
被告人顾某是被告公司的项目施工负责人,被告公司在长兴县顾渚村施工期间,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39.57亩林地被毁坏。到案后,被告人顾某承诺通过补植复绿完成生态修复和自愿认购林业“碳汇”。
庭审中,林业碳汇计量与检测单位代表周宇峰,作为鉴定人出庭陈述专业意见。“被告公司和被告人占用并毁坏林地的行为,破坏了林业资源,降低了森林吸收、储存二氧化碳的能力。”周宇峰表示,经对所涉非法占用林地和相邻林地块现有碳储量、碳汇功能的调查分析,并结合二氧化碳碳汇市场价格,评定被毁林业资源碳汇价值为3.72万元。
结合专业意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当庭宣判,判处被告公司和被告人顾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分别判处被告公司和被告人顾某罚金1万元。在案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修复生态,若未能按期恢复原状,则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76万余元,以及林业碳汇价值损失3.72万元。
“本案针对民事公益诉讼审理的目的不在于赔偿,而是致力于实现生态治理与生态致富的双赢。”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董海辉说。
为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生态、共同富裕的有机统一,庭审结束后,被告单位与案发地顾渚村村委会签订了碳汇认购协议书,并现场赔偿当地林业碳汇损失3.72万元。该笔资金将定向补偿给当地生活相对困难的林农,用于增加碳汇的植树造林活动。
“把‘碳汇损失赔偿’引入生态环境案件审理,是从司法层面确保了生态修复工作的刚性。”浙江农林大学教授、浙江省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姜双林说,“被告人认购的碳汇资金既补偿了村民损失,又帮助了当地生态发展,形成了‘破坏者赎买—保护者受益—受益者保护’的良性循环。”(陈栋 陆晓芬 徐婧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