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长三角

首页>新闻频道>聚焦长三角

安徽省发布互联网诊疗监管征求意见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实名认证;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患者有义务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日前,《安徽省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根据该《意见稿》,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音频资料等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互联网诊疗需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互联网医生”需3年以上临床经验

  互联网诊疗,是指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设置互联网医院并完成执业登记的医疗机构,利用在本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和“互联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根据要求,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与其诊疗科目相一致。为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应当在诊疗平台显著位置公布医务人员的电子证照等信息。并充分告知患者互联网诊疗相关的规则、要求、风险,取得患者知情同意后方可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

  《意见稿》要求,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在互联网医院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或其他医疗机构注册,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并经其执业注册的医疗机构同意。

  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师、护士需进行实名认证,应当能够在国家医师、护士电子注册系统中查询。

  诊疗中图文对话记录保存不少于3年

  除实名认证外,确保由接诊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不得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诊疗服务。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负责进行监管。

  互联网诊疗实行实名制,患者有义务向医疗机构提供真实的身份证明及基本信息,不得假冒他人就诊。患者就诊时应当提供具有明确诊断的病历资料,如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等,由接诊医师留存相关资料,并判断是否符合复诊条件。

  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本次就诊经医师判断为首诊或存在其他不适宜互联网诊疗的情况时,接诊医师应当立即终止互联网诊疗活动,并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诊。

  《意见稿》要求,互联网诊疗所产生的电子病历信息,应当与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电子病历格式一致、系统共享。互联网诊疗病历记录按照门诊电子病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

  医务人员收入不得与药品挂钩

  互联网诊疗中严格遵守处方及药品的相关管理,处方应由接诊医师本人开具,在线开具的处方必须有医师电子签名,经药师审核合格后方可生效,严禁使用人工智能等自动生成处方。

  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严禁在处方开具前,向患者提供药品。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

  根据《意见稿》要求,互联网诊疗收费项目需公示,方便患者查询。医疗机构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开展药品配送的,相关协议、处方流转信息应当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同样要加强行风建设,医务人员的个人收入不得与药品收入相挂钩,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转介患者、指定地点购买药品、耗材等。

  八项退出机制

  为互联网医院设“红线”

  根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保证互联网诊疗活动全程留痕、可追溯,并向省级监管平台开放数据接口。

  医疗机构应当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建立考核机制,根据依法执业、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德医风、满意度等内容进行考核并建立准入、退出机制。

  我省还组织专家对互联网服务评价制定了量化表,评价结果分为服务三星、服务二星、服务一星、服务零星四个等次,并明确了互联网诊疗八项退出机制。如,实体医疗机构因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被吊销或者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其互联网诊疗执业许可同步吊销或注销。

  使用不具备相应执业资质的医务人员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或者使用其他人员、人工智能软件等冒用、替代医师本人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互联网诊疗执业许可或者责令其停止互联网诊疗执业活动。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6376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