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自建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对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安全检测鉴定、隐患处置等作出详细规定。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自建房排查可吸收专业力量参与
根据《办法》,自建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房屋使用性质和用途合理使用、尽责管理房屋,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协助、配合政府组织的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检测鉴定、应急处置等活动。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自建房屋安全排查:发生爆炸、火灾、沉降、垮塌、撞击等突发事件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发生地震、气象灾害、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房屋安全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申请,确需排查的。
依照规定需要排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排查,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开展排查。直接组织排查的,应当吸收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鉴定等专业机构、行业企业技术人员和乡村建设工匠参与。
经营性自建房要定期进行重点排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以下自建房屋进行重点排查:位于城乡接合部、城中村、安置区、学校医院周边、工业园区等人员密集、涉及公共安全的经营性自建房屋;用于餐饮饭店、民宿宾馆、超市、农资店、浴室、棋牌室、影院、民办幼儿园及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医疗、手工作坊、生产加工、仓储物流、养老服务、疫情隔离场所等的经营性自建房屋;3层及以上、增加楼层、擅自改变功能布局、非法开挖地下空间,以及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消防安全隐患等问题的自建房屋和农村危房。
存在安全隐患的可依法中断水电气供应
《办法》明确,自建房屋具有以下情形需要继续使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达到或超过设计年限的;改建、扩建、移位的;建筑用途或使用环境改变前的;存在较严重的质量缺陷或损伤、变形等情况的;经工程检测、设计勘察等专业机构认定,主要承重构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存在其他重大安全隐患的。
涉及自建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维修、加固应当符合以下规定:由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编制方案,由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采取工程质量安全保障措施。维修、加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发生变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机构督促、指导自建房屋安全责任人采取相应的维修、加固措施进行处置。自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供水、供电、供气安全的,水、电、气供应企业可依法中断供应。
经检测鉴定为成片危险房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将其纳入旧城区改建范围,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危险房屋改造。违法建设的自建房屋,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记者 王骏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