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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条款进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 专家:修法是顺势而为

  人民网南京11月17日电 (张妍、周梦娇)眼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正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公开意见征集,其中增设了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通行的相关要求以及违法责任的规定。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顾大松表示,若此次修订草案获得通过,将意味着省级道路交通地方性法规在自动驾驶立法领域取得突破。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于2004年10月22日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此前已历三次修正。江苏省司法厅在修法说明中表示,随着全省道路里程和车辆逐年增加,人车路之间的矛盾凸显,加上近年来共享出行、自动驾驶等新业态、新经济的出现,亟待通过立法解决一些根本性、制度性问题,进一步完善管理空白和漏洞。

  修订草案中增设有关自动驾驶的条款出现在第55条,其中明确“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者上道路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行驶数据,记录和存储汽车发生事故或者故障前至少九十秒的位置、运行状态、驾驶模式、车内外监控视频等数据,并保持数据的连续性和完整性”,“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道路通行规定和汽车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掌握并规范使用自动驾驶功能,开启自动驾驶功能时,驾驶人应当处于汽车驾驶座位上,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汽车发出接管请求或者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时,驾驶人应当立即接管汽车。开启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处罚”。

  该条还对不具有人工驾驶模式和相应装置的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作出规定,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开展道路测试和上道路行驶;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在江苏,苏州、无锡等地的自动驾驶产业发展迅速,智能网联汽车正在逐步走进现实。“江苏此次在《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中增设有关自动驾驶的条款,是对未来产业发展的布局,是顺势而为,具有协调性和前瞻性。”顾大松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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