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南京12月1日电 日前,江苏省司法厅、省档案局、省档案馆联合印发《江苏省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省级层面率先对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作出具体规定,明确逐步对已归档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存储,建立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等,为规范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防范责任风险、加强对下指导提供重要制度遵循。至此,江苏完成“红头文件”合法性审查全链条制度体系建设。
近年来,江苏大力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建设,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举措。2015年,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战略,江苏印发《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规范党政机关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明确统一管理、全面规范、分级负责工作要求,致力强化合法性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
2019年,江苏出台《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范围、主体、程序、标准和责任,建立健全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均经过合法性审核,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有力支撑。
防止权力任性,给“红头文件”立规矩。2021年,江苏在全国率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范》,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公民权益增加其义务,无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要求公民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违反公平竞争规定等情形的“红头文件”,都被合法性审核重点关注。针对基层实践中存在的审核主体不明确、审核机制不顺畅、审核时间难保障、审核流程不规范等突出问题,提出了统一要求。在细化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合法标准、构建长三角区域文件审核一体化机制、加强审核档案管理等方面,作出了具有江苏特色的规定。
今年,江苏出台《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制定机关、不得违法规定的事项、“双重审核”机制、统一管理机制、备案监督制度、动态管理机制、后评估机制等,并专门设立“有效期”制度。针对“过期文件”“僵尸文件”的存在,要求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都应明确有效期,且除有法律明确规定或确有特殊情形外,有效期不超过5年,到期没有重新公布将自动失效。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涵盖合法性审查档案管理的范围界定、基本原则、收集、整理、归档、利用、管理期限等全链条要求。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以及依申请审查档案统一进行规范,并分别规定永久、30年、10年不等的档案保管期限。细化合法性审查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各项流程和要求,明确合法性审查材料归档四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