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浙江实体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全省共有个体工商户616万户,整体带动近1340万人就业。
为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发挥个体经济促进共同富裕的积极作用,近日,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全面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 推动个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7年,全省在册个体工商户总数超700万户,活跃度达到70%。
新增就业岗位300万个,职业技能培训50万人次,吸纳就业1600万人以上,其中第三产业就业人员1300万人以上,新增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5万家。
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余额达到2万亿元,经营性信用贷款余额达到4000亿元以上。
《意见》明确,浙江将实施以下举措,进一步发挥个体工商户在稳增长、稳就业、惠民生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进一步强化政策支持
财政政策
将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为个体工商户在创业创新、贷款融资、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提供资金支持,设立财政奖励补助。
税收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缓征、减征、免征相关税款。
社保政策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金融政策
用好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等货币政策工具,建立金融服务个体工商户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深化“贷款码”应用,迭代浙江小微增信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增量扩面。鼓励地方法人银行开发符合个体工商户需求的金融产品。
创业政策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为个体工商户按规定提供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等支持。打通高校毕业生创业渠道,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
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
市场公平准入
允许个体工商户依法平等进入除国家规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不得对个体工商户制定或者实施歧视性措施。
经营场所支持
城市规划中应为从事居民服务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租金低廉的经营场所,允许在规定区域、时段内摆摊经营,对无固定经常场所的提供便利登记。
便利登记服务
允许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支持线上经营
支持个体工商户加快数字化发展,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规范平台企业收费行为,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为个体工商户开展线上经营提供支持,开展直播电商助企行动。
进一步强化服务支撑
加强质量服务
发挥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作用,鼓励个体工商户参与餐饮、零售等服务业标准制定,引导个体工商户争创“品字标”等公共品牌,加强知识产权业务咨询及相关服务支持。
建设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提供法律咨询、供需对接、用工招聘、创业培训、金融支持等服务。
开展服务月活动
固化今年首届服务月活动做法,市场监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一次服务月活动。
开展创业服务
支持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并提供配套服务。
分型分类培育
按照“三型四类”(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名特优新)采取精准帮扶措施。
开展表彰奖励
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正向激励,开展诚信个体工商户、最美个体劳动者等选树活动。推荐优秀个体劳动者参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评劳动模范等。
进一步强化权益保障
保障公平竞争
推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保障个体工商户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
包容审慎监管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监管,按照教育和惩戒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个体工商户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严禁乱收费、乱摊派
不得违规收费或变相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不得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提供赞助或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诱导、强迫劳动者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
及时纾困救济
各地对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及时出台纾困帮扶政策。健全维权救济制度。
进一步加强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将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纳入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导下开展个体工商户党建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为本级个体劳动者协会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各级政府不得将个体工商户数量增长率、年度报告率等作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